商标维权时为什么要先准备近三年实际使用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若对方提出未使用抗辩,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的实际使用证据可能影响赔偿判断;证据应对应商标、商品服务和真实业务。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商标维权提出赔偿请求前,应先确认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相关注册商标是否在对应商品或服务上有真实、可核对的使用。 这不是因为某一张发票或截图能自动决定赔偿,而是因为修订商标法把该期间的实际使用与未使用抗辩下的赔偿判断直接连接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权利人既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修订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项带有前提的规则:存在赔偿请求、对方提出未使用抗辩,并需要核对特定期间的使用和其他损失事实。不能脱离这些前提,把“没有某种单据”直接写成赔偿必然归零,也不能因为收集了若干材料就保证赔偿请求成立。
先确定“前三年”从哪里起算
法条表述是“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不是笼统的“最近三个自然年度”。准备材料前,应先识别主张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发生在什么时间或期间,再据此确定需要核对的使用时间范围。
如果侵权行为时间本身存在争议、行为持续发生或涉及多个时间点,就不宜自行设定唯一窗口。准确做法是保留相关时间事实,并在个案程序中确认适用范围。
本文不创造额外举证期限,也不预设法院一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要求提供材料。企业现在整理证据,是为了能够还原真实使用,而不是替代具体程序判断。
使用证据要先对应具体注册商标
权利人可能同时持有文字、图形、组合或不同版本的注册商标。业务中实际出现的标识,应与本次维权所依据的注册商标逐项对应。
建议先核对注册号、注册人、核定商品或服务、注册图样和业务中的实际标识。标识存在简化、增减、组合或版式变化时,应保留不同版本及使用时间,不能只写“品牌一直在使用”。
多个标识共同出现在包装、页面或合同中,也应说明本次所依据的商标如何出现。其他品牌、公司字号或产品名称的使用,不能自动替代对目标注册商标的核对。
再对应核定商品或服务与真实业务
商标在某项商品或服务上有活动,不等于全部核定范围都有实际使用。材料应说明标识对应什么产品或服务,由谁提供,面向什么客户,以及与本次维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有什么关系。
产品名称、业务分类和商标注册中的商品服务表述可能不同,可以用产品说明、合同标的、页面内容和履行材料解释对应关系。对应不清时,应把它列为待核事实,不把一类业务材料扩张到全部核定范围。
交易履行材料要形成事实链
合同、订单、付款、发票、出库、物流、签收或服务记录可以从不同角度说明真实业务。单独一份合同可能没有履行,单独一张发票可能看不出所用商标,系统汇总也可能无法回到原始交易。
更有说明力的材料链应回答:何时发生交易,交易什么商品或服务,哪个主体履行,商标在哪个载体上出现,以及付款、交付或服务结果如何对应。
材料存在缺口时,应如实记录。事后补写交易、修改票据或重做历史包装不能形成真实使用事实,还可能破坏现有材料的可核验性。
宣传材料要与发布时间和商业对象连接
网站、应用、店铺、社交账号、广告、展会、包装和宣传册可以说明商标如何向市场展示,但样稿已经设计不等于实际发布,当前页面可访问也不等于相关期间持续存在。
可以保留页面地址、账号主体、发布时间、后台记录、投放或印刷交付,以及与商品、服务和交易相连的材料。截图应保留完整页面语境和时间,不能只截取一个商标局部。
宣传和交易材料相互印证,有助于说明使用场景;但本文不预设必须具备固定组合,也不判断任何单份或组合材料在具体案件中的证明效力。
许可使用要核对主体和履行
实际使用由被许可人完成时,应识别许可人、被许可人、注册商标、商品服务、许可期间和真实履行材料。许可合同签署不等于被许可人已经实际使用,被许可人的交易也需要确认使用的是哪件商标。
许可备案、质量材料或其他事项可能需要另行核对,但它们对本次未使用抗辩和赔偿请求产生什么具体影响,不能只凭第七十八条直接下结论。
实际使用与其他损失要分开整理
第七十八条同时提到前三年实际使用和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其他损失。两者是不同事实对象,不能用使用材料自动代替损失材料,也不能因使用证据存在缺口就忽略其他损失事实。
权利人可以分别建立索引:一组说明商标是否在相关期间实际使用,另一组说明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及对应依据。具体损失是否成立、如何计算以及与侵权行为是否相关,仍需按完整事实判断。
现在先做一个最小闭环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选择本次维权所依据的一件注册商标和一项相关商品或服务,完成四项最小核对:确定侵权行为时间,找到相应期间的实际标识,连接一组真实交易或服务履行,再找到同期包装、页面或宣传材料。
若其中某环无法对应,应明确缺的是期间、商标版本、商品服务、履行还是展示事实。下一步是归集真实存在但未整理的材料,并保留缺口,不是制作一份结论性“使用证明”。
结论
商标维权时先准备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的实际使用证据,是因为修订商标法把它与未使用抗辩下的赔偿判断相连接。吕箐翎律师认为,只有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时间、交易履行和市场展示能够相互对应,才有基础说明相关期间的真实使用。
材料完整不保证赔偿请求获得支持,材料不足也不能脱离未使用抗辩、其他损失和案件事实直接写成赔偿必然归零。具体证明责任、证据效力和赔偿结果,应由个案程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