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处理与涉嫌犯罪移送为什么要分开判断?
2026年修订商标法设置行政查处与涉嫌犯罪移送机制,但行政认定、移送事实和后续刑事处理不是同一结论;企业应分别固定权利、商品、销售、来源和移交材料。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商标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和后续刑事判断必须分开记录,不能把“行政机关认为涉嫌犯罪并移送”直接写成“已经立案”或“已经构成犯罪”。 企业可以共用权利、商品、销售和来源等底层材料,但每一步由谁作出、移交了什么、当前处于何种状态,都要以正式文件和真实进展为准。
202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文确认存在行政查处与移送机制,但没有让行政认定自动替代后续刑事程序中的独立判断。
第一层:先固定行政处理事实
行政处理材料应回答:哪个机关针对哪个主体、商标、商品和行为开展查处,取得或引用了哪些材料,发出了什么正式文件,目前状态是什么。
企业应保留询问、检查、材料提交、处理或其他实际收到的文件,并记录收到时间、原件位置和对应商品。内部转述或媒体报道不能替代机关文件。
行政机关是否认定侵权、采取何种处理,应以正式文书为准。调查正在进行、材料已经提交或企业已经整改,都不能自行升级为行政结论已经形成。
第二层:再固定“是否发生移送”这一事实
移送记录应能够说明移送机关、接收机关、日期、文件名称、涉案主体、商品和材料范围。企业只收到口头提示或看到文书中出现“涉嫌犯罪”字样时,不应自行补写已经完成移送。
已经移送,也只说明线索或材料进入下一处理环节。接收、审查、是否立案、如何定性和最终结果是后续事项,不能从移送动作直接推导。
如果企业没有收到完整移送材料,应明确“已知移送事实”和“移送范围待核”,不要以猜测补齐材料清单。
商品、销售和来源事实可以共用,评价不能共用
商品实物、包装标识、型号批次、库存、订单、发票、付款、物流、销售对象和供应商来源,可能同时出现在行政调查和后续程序中。企业应让每项材料对应同一商品、主体和时间。
同一底层材料在不同程序中要证明什么,可能并不相同。销售记录能够说明交易事实,不等于本文可以据此计算刑事门槛;来源凭证能够说明采购与提供者,也不自动决定行政或刑事责任。
发现数量、金额、批次或主体记录不一致时,应保留原始数据并说明差异来源,不为迎合某种定性重新整理数字。
权利与使用材料仍要保持独立
这里只核对行政认定文件所载争议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或服务、实际使用标识与涉案商品是否对应。行政文书中的权利或侵权表述应按原意记录,不扩大到文件未涉及的商品、主体或期间。
材料移交要保留原件、复制件和版本关系
企业向机关提供材料时,应记录提交主体、日期、文件或实物名称、版本、页数或数量以及是否保留原件。电子数据还应保留导出来源、时间、账号主体和未修改版本。
同一材料在行政阶段和后续程序中重复提交时,应能说明是否为同一版本、是否增加说明或补充附件。只有一份事后汇总表,无法替代真实移交流程。
关键材料由供应商、平台、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掌握时,应先记录现有线索和实际取得情况。未来可能调取,不等于当前证据已经闭合。
现在先做一个三栏记录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把现有材料分成三栏:第一栏记录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正式行为和文书;第二栏记录是否存在正式移送及实际移交范围;第三栏列出尚未确认的后续程序问题。
随后再把商标权利、涉案商品、销售流向和来源凭证分别挂到对应栏。这样可以立即发现哪些是已确认事实,哪些只是企业判断,哪些仍等待有权机关处理。
这份记录不是刑事分析表,也不用于推定立案门槛、罪名要件或责任结果。它只防止企业把不同程序状态混写成一个结论。
结论
商标行政处理与涉嫌犯罪移送必须分开判断。吕箐翎律师认为,行政机关认定了什么、是否实际移送、移交了哪些材料和后续机关作出什么决定,应分别由对应正式文件证明;任何一步都不能代替下一步。
底层权利、商品、销售和来源材料可以相互关联,但不能机械升级为刑事定性。本文不提供立案门槛、罪名要件或案件预测;事实不足时,应保留状态并继续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