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中,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行为保全面向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的难以弥补损害,证据保全面向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二者需要核对的事实不同,也都不保证法院采取措施。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商标争议中的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不是两个名称相近的同一种申请。行为保全要回答“不立即制止会不会出现难以弥补的损害”,证据保全要回答“这项证据会不会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前者面向损害风险,后者面向证据风险;一项材料充分,不能自动替代另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关措施;为制止侵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可以依法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该修订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确认的是申请路径和两个不同风险方向。它不意味着只要提出申请,法院就必然采取措施,也不能仅凭“情况紧急”或“证据重要”这样的概括表述替代具体事实。
行为保全:重点是行为与损害的时间连接
行为保全首先要定位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具体行为。需要说明涉及哪一注册商标、哪些商品或服务、由谁实施、通过什么载体实施,以及行为目前处于准备、上线、销售、持续传播或其他什么状态。
仅能证明过去发生过某项行为,不当然说明它仍在继续或即将再次发生。内部计划、公开页面、商品库存、销售安排和对外通知等材料,也应按各自能够证明的事实使用,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个问题是不及时制止与难以弥补损害之间有什么具体连接。应核对损害指向哪一合法权益、为何可能在后续救济前持续或扩大,以及当前材料能否说明时间上的紧迫性。只写“影响很大”“品牌受损”或“损失无法计算”,不足以说明事实链条。
因此,行为保全的材料缺口通常不是“证据数量不够”,而是尚未说明:行为是否正在或即将发生,以及等待后续处理为何可能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证据保全:重点是证据对象与失去风险
证据保全针对的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前应先明确究竟要保全什么:具体商品、包装、页面数据、交易记录、系统记录、现场状态或其他能够对应争议事实的材料。
还要说明该证据目前由谁控制、位于何处、以什么形式存在,以及为何可能被删除、替换、转移、消耗、更新或变得难以取得。动态页面会变化、商品会流转或系统数据会更新,都只是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实,不能仅凭载体类型就自动推定灭失风险。
证据与待证明事实之间也要对应。即使某项材料可能消失,如果无法说明它与争议商标、相关商品或服务、使用主体和时间的关系,仍不能只凭“以后难取”替代证明对象。
因此,证据保全的材料缺口通常集中在三个问题:证据是什么、证据在哪里或由谁控制、为什么现在不保全就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同一争议可以同时有两类风险,但不能混写
例如,一项线上商品展示可能持续面向公众,同时页面内容和交易数据也可能变化。前一事实可能涉及行为是否持续以及损害是否扩大,后一事实可能涉及证据是否以后难以取得。两类风险可以同时存在,但必须分别陈述。
行为保全不是为了提前固定全部证据,证据保全也不直接等于停止相关行为。申请证据保全,不表示法院已经认定侵权;申请行为保全,也不表示实体争议已经作出最终判断。
先补哪类材料,取决于当前缺口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用两个问题判断材料方向:
- 如果最紧迫的问题是行为正在或即将发生,等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就先补齐行为状态、时间节点和损害风险之间的事实连接;
- 如果最紧迫的问题是特定证据可能消失、改变或以后无法取得,就先明确证据对象、控制位置、证明用途和灭失风险。
如果两个问题都无法回答,适当结论不是先选择某一种保全名称,而是说明缺少哪一项事实。本文不设定法定申请期限、担保规则或成功标准;这些事项及法院是否采取措施,仍应根据具体案件和适用程序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