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新商标法施行后,企业维权材料为什么要同时准备行政与司法路径?
新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现阶段可提前分层准备专用权、侵权线索、行政调查、涉嫌犯罪移送、赔偿、三年使用证据及行为和证据保全材料,但不能混同不同程序或提前适用新法。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新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2026年只能提前准备,不能把未来规则写成已经适用。 准备时应让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共享同一套权利和侵权事实底座,同时把行政调查、涉嫌犯罪移送、民事赔偿、三年使用证据、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分别建档,因为它们的程序主体、证明对象和可能结果并不相同。
新华社公开报道显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律全文明确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本文讨论的是面向施行日的材料准备,不对2026年的具体案件提前适用新法;具体行为发生时间和当时适用规则仍需个案确认。
一、行政与司法路径共享事实,但不是同一个程序
新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处理。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提前形成一套共同事实底座:商标权利状态、权利主体、核定商品或服务、被控标识、被控商品、使用方式、销售渠道、提供者、时间和数量线索。但“材料可以共用”不等于“程序可以混同”。
行政路径关注是否具备投诉和执法调查所需的权利、行为与线索材料;司法路径还可能涉及诉讼请求、主体资格、损害或获利、许可费参照、三年使用证据以及保全条件。一个部门的受理、调查或处理结果,也不能在没有法律和证据分析时直接写成另一路径必然胜诉或必然赔偿。
二、专用权保护材料先形成共同底座
无论准备行政投诉还是司法诉讼,企业都应先把“权利—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对应起来:
- 商标注册证、续展或变更信息及当前权利状态;
- 权利主体与投诉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材料;
-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 被控标识的文字、图形、位置和实际使用方式;
- 被控商品、包装、页面、门店或宣传材料;
- 购买、收货、付款、销售主体及时间信息;
- 同一线索在不同渠道、批次和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
新法第七十二条列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型,第七十三条同时保留正当使用边界。企业不能只截取近似标识图片,还应保存标识怎样使用、对应什么商品或服务、由谁使用等上下文。材料不足时,应写明待核事实,而不是先把所有相似使用都定性为侵权。
三、行政路径要为调查和来源追查准备线索
新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涉及商标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及调查职权。企业准备行政路径时,材料应便于执法部门定位主体、场所、商品、交易和文件,而不是只提交一份法律意见。
可提前整理被投诉主体信息、经营地址、购买记录、商品实物、包装照片、页面留存、订单和支付信息、仓储或销售线索,以及涉嫌侵权商品的来源和流向。线索应标明取得时间、原始载体和关联关系,避免把不同店铺、不同批次或不同主体的材料混为一体。
行政机关是否立案、采取何种调查措施、如何认定和处理,取决于施行后的具体事实、权限和程序。企业只能提供可核验线索,不能以投诉材料完整为由承诺行政处理结果。
四、涉嫌犯罪移送不是企业自行完成刑事定性
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规定有关机关之间的衔接协助。
企业可以为可能的移送保留商品数量、交易金额、销售记录、生产或仓储线索、主体关联和原始电子数据,但不应在材料尚未核实或标准尚未适用时自行承诺“已经构成犯罪”或“必然移送”。
行政调查、刑事程序和民事维权可能围绕部分相同事实展开,却具有不同职权、证明要求和处理结果。材料目录应标明文件原件由谁保管、何时取得、是否已向某机关提交,避免程序推进后无法还原来源。
五、司法赔偿需要单独建立损失和获利证据链
新法第七十七条列出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顺序,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参照,以及法定赔偿等规则,并规定故意且情节严重时的惩罚性赔偿范围。
这些规则不能被简化为“发现侵权即可获得某一金额”。企业应分别整理自身销售、价格、利润、市场活动及维权合理开支材料,能够取得时还应保存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价格、渠道和经营持续时间线索。主张许可费参照时,需要对应真实许可合同的商标、商品、地域、期限和交易条件,不能只提交一个脱离可比基础的数字。
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材料可能成为司法事实材料的一部分,但不能替代损失、获利、许可费可比性或主观状态等赔偿证明。
六、三年使用证据要在维权前持续留存
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不应等到诉讼后才临时汇集使用材料。可以按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时间和销售区域,关联保存合同、订单、发票、付款、交付、商品包装、店铺页面、广告投放及其他能够说明实际使用的原始材料。
材料数量多不等于已经满足证明要求。商标是否与核定商品或服务对应、证据是否形成于相关三年期间、交易是否真实,以及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仍需结合具体案件审查。吕箐翎律师参与组织核查时,会把“商标使用事实”和“损失证明”分列,避免用品牌宣传材料直接替代赔偿证据。
七、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要按不同紧迫性准备
新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依法在起诉前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
准备行为保全材料时,应把正在或即将发生的行为、紧迫时间点、影响对象、持续后果和难以弥补损害的依据具体化。仅有一般性侵权主张或商业担忧,不能替代法定条件的事实材料。
新法第八十条规定,为制止侵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可以依法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证据。准备证据保全时,则要说明具体证据是什么、由谁控制、为何存在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以及申请保全的范围。
行为保全着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行为,证据保全着重固定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两者可能同时出现在一个项目中,但不能共用一句“情况紧急”代替各自的证明材料,也不能承诺法院必然采取措施。
鑫律联律所如何组织双路径材料矩阵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会让品牌、销售、电商、财务、供应链和法务围绕同一侵权线索协作,但不把所有文件装进一个无差别证据包:
| 材料层 | 共用事实底座 | 行政路径动作 | 司法路径动作 |
|---|---|---|---|
| 权利 | 注册、续展、变更、主体和核定范围 | 证明投诉基础并便于核验 | 证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与权利基础 |
| 行为 | 标识、商品、页面、实物、订单和主体 | 定位经营场所、来源流向和调查线索 | 对应侵权主张、诉讼请求和行为时间 |
| 数量与交易 | 价格、销量、渠道、仓储和付款线索 | 支持调查及涉嫌犯罪线索整理 | 支持损失、获利或许可费参照分析 |
| 实际使用 | 商标使用合同、订单、发票、包装和宣传 | 作为权利及市场事实的补充 | 应对三年未使用抗辩并与损失材料区分 |
| 紧急措施 | 当前行为、关键节点和原始载体 | 说明需要及时调查的事实 | 分别准备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条件 |
| 程序记录 | 送达、提交、受理、调查和决定文件 | 记录行政程序真实进度 | 评估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具体证明作用 |
组织动作的重点是建立统一编号、原件保管人、取得日期、提交去向和动态时间线。行政程序取得的新材料应回填司法材料目录,司法审查发现的主体或证据缺口也应反馈给行政路径,但任何一方的判断都不被自动升级为另一程序的结果。
结论
2027年新商标法施行后,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将继续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发生联系,但企业不能把两条路径合并成一套不分目的的材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权利基础和侵权事实可以共享,行政调查、涉嫌犯罪移送、赔偿、三年使用证据、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则必须按各自程序与证明对象分层准备。
截至2026年7月,正确动作是依据已公布文本提前整理材料、责任人和时间线,而不是宣称新法已经适用。完整准备能够减少证据缺口,但不保证行政认定、刑事移送、保全裁定、赔偿数额或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