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展示何时进入商标使用审查,应先留哪些事实?
线上页面出现标识不等于商标使用结论已经成立,应结合标识位置、对应商品或服务、页面主体、时间及订单履行等真实商业事实判断其是否发挥来源识别作用。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互联网页面只要出现文字、图形或店铺名称,并不能直接得出“已经构成商标使用”的结论;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该标识是否在真实商业活动中被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页面截图是事实入口,不是结论本身,更不能从一张局部截图直接跳到个案侵权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将商标使用界定为: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和区分来源;这一使用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修订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的修法报道确认了这一施行时间。
这意味着互联网并不是脱离商标使用规则的独立场景。线上页面是否进入商标使用审查,仍要回到两个问题:页面是不是商业活动的一部分,页面中的标识是不是在向交易相对方说明商品或服务来自谁。
先看标识在页面中承担什么作用
同一个标识出现在不同位置,可能承担不同的信息功能。它可能位于商品标题、详情页主图、包装照片、店铺名称、广告文案或交易入口附近,也可能只是文章正文、评价区、页面导航或说明性文字的一部分。
因此,不能只问“页面有没有这个标识”,还要保留下列上下文:
- 标识出现在哪个页面、哪个栏目和哪个具体位置;
- 标识附近对应的是哪一种商品或服务,页面如何描述其提供者;
- 页面由谁开设或控制,店铺主体、账号主体与收款或履行主体是否一致;
- 标识是否与价格、购买入口、预约入口、联系方式或履行说明相连。
这些事实用于判断标识是否在发挥来源识别作用,不预设标识一定属于商标性使用。缺少页面上下文时,一个孤立文字或图形可能无法说明它在该场景中的真实功能。
再看展示是否连接真实商业事实
网页能够显示,不代表页面所述商品或服务已经实际交易;反过来,没有立即完成订单,也不能仅凭这一点排除页面属于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需要把页面展示与当时可核验的商业事实对应起来。
优先保留能够回答以下问题的材料:页面在什么时间可以访问,展示主体是谁,商品或服务是否可以下单、预约或询价,页面链接最终指向哪里,以及是否存在订单、付款、发货、签收、开票或服务履行记录。
这些事实不是一张法定证据清单,也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具有的固定组合。它们的作用,是区分“页面上曾出现标识”“页面把标识用于来源识别”和“页面连接了具体交易或履行”这几个不同层次。
截图要保留页面语境,而不是只剪一个标识
单一局部截图通常只能说明截图画面中曾显示某些内容,不能自动说明完整页面结构、访问时间、链接去向、页面主体、持续展示状态或交易履行情况。截图也不会因为被保存下来,就自动获得预设的证明效力。
围绕线上展示进行事实固定时,可以同时保留页面地址、访问时间、完整页面与关键局部、账号或店铺主体信息、页面跳转关系,以及能与页面对应的订单或履行材料。若页面内容会动态变化,还应如实区分不同时间看到的版本,不把后一次页面状态倒推为此前一直相同。
这里的重点不是追求截图数量,而是让每项材料能够回答一个明确问题:谁在什么时间,以何种页面内容,把哪个标识与什么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该展示是否连接了真实商业活动。
哪些事实缺失时不宜先下结论
吕箐翎律师认为,至少出现以下缺口之一时,就不宜只凭页面印象判断商标使用,更不宜直接判断侵权:
- 无法确认页面或账号的控制主体;
- 只看到标识局部,无法确认其页面位置和上下文;
- 无法对应具体商品、服务或交易入口;
- 无法确认页面展示时间,或不同时间版本彼此冲突;
- 页面展示与订单、付款、发货或服务履行之间没有可核对关系。
下一步不是先给页面贴上“侵权”或“非侵权”标签,而是补齐最可能改变判断的事实:页面主体、标识位置、对应商品或服务、访问时间,以及展示与订单履行之间的连接。只有这些事实能够彼此对应,才有基础继续分析该标识是否发挥来源识别作用及其后续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