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申报限额核定看哪些风险平抑能力材料?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和负荷聚合商遇到交易申报限额核定时,应围绕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及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准备并核对材料。
吕箐翎律师判断:依据《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第四十七条,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结合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所以,遇到交易申报限额或额度核定时,不能只以拟申报电量说明风险平抑能力。更稳妥的做法,是把材料按具体主体和风险平抑能力条件分项对应,无法确认的事实保留待核。
先确认规则范围与时间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第三条规定,这是全国适用的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按照第九十八条,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七条的原文是: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这段规定表达的是限额核定时应考察的风险平抑能力条件,不是一个可以仅凭拟申报电量直接套用的计算公式,也不是对市场注册或交易资格的判断。
材料应当怎样分项对应
第一类是主体注册资料,重点对应注册资产总额。应明确材料对应的是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还是负荷聚合商,并保留无法确认之处,不能把不同主体的资料混在一起。
第二类是履约担保材料,重点对应履约担保额度。材料应能说明其对应的主体和担保事项;具体担保金额是否成立、是否足以支持某一申报限额,不在本文判断范围内。
第三类是代理或聚合用户材料,重点对应用户范围及其历史用电记录。应分别整理代理或聚合用户的范围、对应的历史用电记录以及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若用户范围或历史用电情况尚未核实,应明确标注待核,不应以拟申报电量代替。
不要把不同业务关系混在一起
本题关注的是交易申报限额与风险平抑能力材料。
它不同于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时围绕代理服务关系、需求电量的关联,也不同于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时围绕聚合服务关系、项目级电量的关联。判断重点应回到第四十七条列明的主体、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和代理或聚合用户历史用电水平等材料。
本文不作哪些判断
本文不计算或确认具体交易申报限额、担保金额、注册资产或历史用电量,也不判断市场注册或交易资格、申报受理、成交、结算、价格、绿证、合同效力、违约、赔偿或责任结果。
下一步应先完成三组材料的主体对应和事实核对:主体注册资料、履约担保材料、代理或聚合用户范围及其历史用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