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美国专利争议信号后,权利要求、产品版本和宣传页面为什么要分开看?
吕箐翎律师认为,信号或权利要求原文、企业具体产品版本与宣传页面当时呈现的内容,各自只能说明明确对象、来源、版本和时间;三者不能相互替代或据此作出实体判断。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中国企业收到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律师函或其他转交信号时,看到专利号、产品名称和宣传页面同时出现,很容易以为已经知道“争议对应哪一款产品”。实际上,信号或权利要求原文写了什么、企业内部能识别到哪一个产品版本、页面在当时展示了什么,是三组不同事实。它们可以相互寻找对应关系,但不能由一组材料替代另一组,更不能据此提前作出技术或美国法律结论。
信号和权利要求文本,先回到原文和版本
先保留信号原件、收取来源、时间和完整附件,并将其中出现的专利号、权利要求、产品表述或其他内容与转述、摘要分开。权利要求文本也需要说明来自何处、对应哪一专利、使用的是哪一版本以及可见范围。专利号、标题或摘录能够提示需要核对的权利文件,却不能自动说明企业某项产品已经被准确识别。
即使信号中同时出现专利号和产品名称,仍应区分它写的是何种产品表述,企业手中是否已有对应版本资料,以及哪些附件或原文尚未取得。信号本身只能说明其中明确载明的内容,不能代替产品技术资料,也不能由此完成对任何技术特征的判断。
企业产品资料,要锁定实际型号、配置和形成时间
产品名称或系列名称下可能有不同型号、配置、批次、软件或硬件版本。企业内部的技术说明、规格书、图纸、源文件、版本记录、包装或标签信息,应分别标明其来源和形成时间,并说明实际能够识别到的对象。只有把这些资料落到具体版本,才知道它们实际说的是哪一产品,而不是将同名产品一概视为相同对象。
宣传页上的名称、图片或宣传语可以成为寻找产品资料的线索,但不能代替型号、配置和版本的确认。样品、产品照片或客户转发内容也只说明其明确来源和可见内容;它们不当然代表完整技术方案、所有产品版本或企业内部资料。版本尚未锁定时,应将缺口保留为待核,而不由产品名称或相似印象补足。
宣传页面只说明取得时的营销呈现
页面地址、页面主体、营销名称、图片、宣传语、完整页面上下文、取得方式和时间,是识别宣传材料的基本事实。页面可能呈现某一时点可见的营销内容,但不自然说明对应的是哪个实际产品版本,也不能单独解释企业技术资料、权利要求文本或任何关系。
同一营销名称可能在不同页面、渠道、地区或时间呈现不同内容;同一图片也可能被用于不同产品说明。保存完整页面与取得过程,是为了让人能够回到“当时页面显示什么”,而不是将一页宣传材料当作所有市场材料、全部技术内容或产品版本的统一证明。
三类材料并置后,仍要保留待补的对应关系
当信号原文、产品资料和宣传页面同时存在时,仍要分别标注它们已经能够对应的对象、版本和时间,以及尚未对上的部分。例如,权利要求文本是否完整、产品版本是否明确、页面内容是否能与特定型号联系、取得时间是否与版本形成时间相近,均需要由相应材料继续说明。三类材料放在同一文件夹,并不等于已经完成任何技术特征分析或其他实体判断。
下一步先补最小事实:信号和权利要求原文及其附件,能够锁定型号、配置和版本的产品技术资料,以及保留完整上下文、来源和时间的页面记录。中国团队可以先把这三类材料的事实边界整理清楚;涉及美国程序和实体问题,仍应由美国律师结合具体文件和事实核验。完成材料整理,只能回答每类材料实际说明什么,不对技术比对、FTO、无效、侵权、责任或任何美国程序和经营结果作结论。
参考资料
- [1] 35 U.S.C. § 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