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美国专利争议信号后,合同关系、权利文件和产品版本为什么不能互相替代?
吕箐翎律师认为,客户或渠道合同及往来材料写明的商业关系、信号或权利要求写明的对象、企业产品资料所指的具体版本,各自只能说明明确内容、来源和时间,不能相互替代。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中国企业收到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律师函或其他转交信号时,内部往往同时出现客户或渠道合同、订单、报价、邮件、专利号、权利要求和产品技术资料。它们都可能与同一业务背景有关,但回答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合同和往来材料记录的是其中明确的商业关系;信号或权利文件记录的是其中明确的对象表述;产品资料记录的是某个型号、配置或版本。把这些材料放在一起,不会让任意一份自动补足其他两类材料。
合同和往来材料,先按原文识别商业关系
客户、经销、代理、供应、分销或其他渠道合同,以及订单、报价、邮件、对账和交付约定,首先只能说明它们明确记载的签约或沟通主体、产品表述、地域、期间、约定、订单或交付安排。整理时应保留原件、合同版本、签署或形成时间、附件和取得来源,区分正式文件与转发摘录、口头转述或内部说明。
同一合作名称下,可能有不同签约主体、合同版本、产品表述或期间。合同中出现的产品名称,也未必能直接对应企业当前能够识别的具体型号和版本;合同材料本身同样不能替代对信号原文或权利文件所涉对象的核对。现有材料未能说明的主体、附件、时间或产品范围,应如实留作待核,而不以业务关系的存在补成完整事实。
信号和权利文件,只说明其明确表述
当前信号原件、收取来源、时间和完整附件,应与其中出现的专利号、权利要求或对象表述分别保留。它们能够说明文件中写了什么,却不能替代对合同文字、签约主体或往来内容的确认。即使信号中出现与合同相近的产品名称或主体名称,也仍需确认原文究竟怎样表述、时间如何对应,以及是否指向同一对象。
专利号、权利要求摘录或一份转交材料可以成为继续整理的线索,但不能由此解释合同约定的实际内容,或把合同中的商业关系转换为美国实体或程序判断。当前阶段需要做的是把信号原文和合同原件各自固定,而不是把两种文件并置后写成已经说明某项法律关系。
产品资料要锁定型号、配置和版本
企业产品资料应回到具体产品名称、型号、配置、批次、软件或硬件版本,以及技术资料的来源和形成时间。产品系列名称、营销名称或合同中的产品称谓,未必对应同一实际对象;同一名称也可能在不同期间包含不同配置或版本。因此,产品资料能够说明的是其明确标识和版本范围,而不是合同中所有产品、全部业务安排或信号中全部对象表述。
反过来,合同或信号出现某一产品名称,并不自动使企业内部任何同名资料成为本次需要核对的版本。对产品版本尚未锁定、合同附件未能对应、时间关系尚不清楚的部分,应单列为事实缺口。这样可避免以一份合同、一段权利要求或一个产品名称替代其余材料应有的对象确认。
下一步只补文件、版本和时间接口
下一步先补最小事实:每份合同、订单、报价或往来材料的原件、版本、签署或形成时间、主体和附件;当前信号及权利文件的原文、来源、收取时间和对象表述;能够锁定产品型号、配置和版本的资料及其形成时间;以及合同产品表述、信号对象和具体产品版本之间已经可确认和仍未确认的对应关系。若已有美国律师依据具体文件作过核验,也应明确其实际覆盖哪些文件和事实。
中国团队可以先完成这些材料之间的事实分离。合同解释或效力、美国市场链、美国实体和程序问题,仍应由美国律师结合具体文件和事实核验。完成材料整理,只能说明合同商业关系、信号对象和产品版本各自覆盖到哪里,不对任何合同、责任或其他结果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