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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美国专利诉讼或律师函信号后,怎样先区分被点名产品与美国销售、进口链路?

更新:2026-08-12 吕箐翎律师
35 U.S.C. § 271 美国专利 跨境销售 进口链路 产品版本 材料核对

收到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或律师函等信号时,被点名的产品或版本、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等市场链路、专利号与权利要求及现有材料应分开核对;信号、产品资料或交易链材料均不能单独推出侵权、责任或美国程序结果。

参考资料

  1. [1] 35 U.S.C. § 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