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必须提交吗?
吕箐翎律师说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边界: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出具,三类主体也可主动出具,但不等于每案必须提交。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看到“专利权评价报告”时,不能直接把它理解成所有相关案件都必须提交的材料。应先确认专利类型、纠纷性质以及提出或提交报告的主体,再区分法条已经明确的规则与具体案件中仍然未知的事实。
先确认两个适用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针对的是专利侵权纠纷,并且涉案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因此,审阅争议材料时,应先固定涉案专利类型,再确认当前材料是否指向专利侵权纠纷。材料中仅出现“评价报告”或“需要提交”等字样,尚不足以说明该报告已经出具,也不能据此得出专利有效或侵权成立的结论。
谁可以要求,谁可以主动出具
在上述范围内,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法条使用的是“可以要求”,并没有将其表述为每案必须提交。
与此同时,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这里需要分清两组主体关系:前一组是有权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被要求出具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后一组则是可以主动出具报告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被控侵权人。
法条对报告写了什么
该条所称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报告,可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这段法条说明了报告的形成主体和法定用途,但不替代对具体案件材料的核验。仅凭该条,不能判断某份报告是否存在、采用哪个版本,也不能判断其证明力、专利有效性、侵权是否成立或案件结果。
进一步判断前,先固定这些材料
吕箐翎律师建议把以下事实和原始记录分项整理:
- 涉案专利属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还是其他类型;
- 当前争议材料是否确实涉及专利侵权纠纷;
-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否已经存在,如存在,其完整版本和形成时间是什么;
- 是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还是相关主体主动出具;
- 要求、提交、送达等关键时间及其对应的原始记录;
- 哪些内容已有材料支持,哪些仍待核实。
完成上述事实固定后,才能结合具体程序和完整材料继续分析;在此之前,不宜把“可以要求”改写成“必须提交”,也不宜预断报告、专利或侵权纠纷的任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