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竞品的 AI 效果很像,能直接说对方抄了模型、按不正当竞争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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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品 AI 效果相似,不能直接推出对方抄了模型或已经具备不正当竞争维权基础。应区分效果相似、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以及自主研发证据。
不能直接这样说。竞品做出的 AI 效果很像,并不能单独证明对方“抄了模型”,也不能仅据此得出不正当竞争已经成立。吕箐翎律师认为,关键要把“效果相似”与能够证明接触、模型结构和参数关系、自主研发情况的事实分开看;不同事实组合,判断会变。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并非只比较双方生成效果。法院同时考察了被告接触原告涉案模型的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的比对,以及被告提出的自主研发证据,进而认定被告直接使用涉案模型结构和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该案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对被告的举证不力作出评价。
所以,第一个分叉是:如果目前只有用户体验、截图或生成结果上的相似,能说明的只是“效果相似”,不能直接把这一层事实写成“对方抄了模型”。此时应先把现有材料限定为效果层面的比较,不把结论越过证据边界。
第二个分叉是:如果能够进一步核对到接触可能性,并有模型结构、参数比对等材料,判断基础才会明显变化。这里要核对的也不是笼统的“产品都用了同类技术”,而是是否存在能够支持直接使用涉案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具体事实。
第三个分叉是:对方是否能提出与该技术来源相对应的自主研发证据,也会影响证据评价。但上述案件中对举证不力的处理,来自该案已有的证据结构;不能因为对方暂未解释,就预设任何争议都会得出同样后果。
该案认定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也不等于所有模型结构或参数当然受保护。面对竞品效果相似,较稳妥的下一步不是先下“抄袭”结论,而是先区分:手里究竟只有效果相似,还是已经具备接触可能性、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情况这些能够改变判断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5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