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解释施行后,企业收到侵权索赔先核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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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企业不宜先围绕倍数谈判;应分别核对故意、情节严重、赔偿基数及账簿资料的对应关系。
收到一封同时主张侵权和惩罚性赔偿的律师函或起诉材料,企业先不要把回应重心放在“最多会到几倍”。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先分别核对故意、情节严重、赔偿基数和账簿资料这四组事实能否与证据对应。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则,但它并不意味着只要提出索赔就当然按最高额计算。
第一处要分开核对:对方关于“故意”和“情节严重”的主张,各自落在哪一种事实情形上。法释〔2026〕7号第六条列举7项可以认定故意的情形;第七条另列举7项应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企业不能只用一句“我们无故意”回应,也不能因对方写了“故意侵权”就直接把两类判断当成既定结论。应先把对方分别指向的具体情形列出,再把与之对应的业务经过、沟通记录、产品或服务版本、交易安排等材料放到同一时间线上。若对方只能作笼统指称,而材料无法对应,回应重点就是要求其说明所依据的具体事实;若企业自己的材料恰能对应对方所指情形,则应先评估该材料的解释空间和提交顺序,而不是让不同部门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说明。
第二处会直接改变金额讨论的起点:对方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基数是什么。法释〔2026〕7号明确,法定赔偿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因此,若索赔材料把“请求法定赔偿的数额”再乘以惩罚倍数,企业应先把这个计算路径单独标出来,而不是直接就倍数讨价还价。此时应留存对方的金额计算、其声称的损失、获利或其他基数依据,以及每一项依据对应的原始材料。反过来,若对方并非以法定赔偿额为基数,而是提出了其他计算口径,企业也不能仅凭“法定赔偿不能作基数”一语否定全部主张,仍要回到其实际采用的口径逐项核对。
第三处容易被忽略,但不能拖到诉讼后期再处理:与赔偿基数有关的账簿资料由谁控制、现存范围是什么。法释〔2026〕7号对账簿资料设置举证妨碍规则:账簿资料存在举证妨碍时,法院可依法确定计算基数。这不等于对方一要求材料,企业就应无差别交出全部文件;也不等于企业只要材料不全,就能以“找不到”为由结束。更稳妥的动作是先做一份账簿资料的保全和定位表:有关经营、交易及金额的资料各在什么系统、由谁保管、现存范围是什么、哪些已无法取得。这样,面对具体举证要求时,企业才能说明自己实际掌握的范围和已采取的查找措施,避免由不同人员临时口头回答造成新的事实风险。
“最高5倍”也不应被单独拿出来判断。新解释规定赔偿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五倍;这一上限建立在前述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和账簿资料等问题能够审查的基础上。对方若把合理开支与计算基数混在同一乘数计算,企业同样应当拆开核对: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合理开支不计入该基数、应另行计算,不能因为一个总金额看起来很高,就把所有部分都按同一逻辑处理。
所以,企业收到索赔后的第一份内部材料不应是一页“是否接受和解”的意见,而应是一张对应表:左侧分别列对方主张的故意情形、情节严重情形、计算基数、赔偿总额及合理开支;右侧列每项对应的事实、现有账簿资料、材料保管人和待核实缺口。故意或情节严重的事实对不上,就先补事实说明;基数是法定赔偿额,就先单独指出其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账簿资料由企业控制,就先完成保全和定位。把这些问题分开,才谈得上对具体索赔作出有依据的回应。
本文仅基于公开司法解释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侵权是否成立、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或应承担何种金额的结论。
参考资料
- [1] 法释〔20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