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混剪用于带货或投放,只有原作者同意就够了吗?
这是一篇知乎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吕箐翎律师提示:原作者同意不一定覆盖短视频中的画面、配乐、片段等素材及商业投放范围;应把最终成片中的每个著作权元素与许可逐项对应。
不一定。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原作者同意只能解决其有权处分的部分;如果最终成片还包含第三方配乐、影视片段、图片或字体,而许可又没有覆盖带货和广告投放,授权链仍然可能存在缺口。
这道题有一个会直接改变答案的事实:所谓“原作者”,究竟是独立完成全部画面、配乐和其他素材的人,还是只把多个现成素材剪在一起的账号运营者。前一种情况下,仍要核对其是否把相关权利授予了当前投放主体;后一种情况下,其一句“可以用”通常无法替代上游权利人的许可。
先按最终成片核对,不要只看原视频链接
应把最终用于带货或投放的版本拉出时间轴:哪些画面来自原视频,哪些是影视、赛事或他人短视频片段,音乐从哪里取得,字幕字体和贴纸素材是否另有使用条件。
素材在平台上能播放、下载或被其他账号大量使用,只能说明它可被看到,不说明当前企业取得了复制、改编、信息网络传播或商业广告所需的许可。平台音乐库也要核对适用主体和场景:允许普通用户在平台内配乐,不必然等于允许品牌把同一音乐用于站外广告。
“注明来源”不能代替商业许可
《著作权法》既规定了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也规定了有条件的合理使用情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比例以及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等事实判断,不能只用“已经署名”或“只截了几秒”得出结论。
商业带货或投放也不是一个自动判定侵权的标签,但它会使许可用途、市场替代和收益关联变得更重要。若混剪本身就是广告核心素材,或者用原作品的主要吸引部分替代用户观看原作,风险判断与评论、介绍中为说明观点而必要引用会明显不同。
一份可用的同意应回答实际投放问题
至少核对授权人身份、具体素材、允许的使用方式、投放主体、平台或媒体、地域、期间、是否可剪辑和转授权,以及音乐等第三方元素是否排除在授权之外。聊天中的“可以发”如果没有这些范围,发生争议时很难说明双方对商业投放达成了什么一致。
就这个问题,下一步应先拿最终成片和投放计划逐项对照已有许可。能够对应的保留原件和沟通记录;无法对应的片段先暂停进入广告版本,再决定补授权、替换素材还是缩小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