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格数据被加工成价格指数后,还能直接要求删除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企业价格数据被采集、加工成价格指数后,不能只因产品包含原企业数据就当然要求删除;还要核对数据是否公开、来源是否正当、编制方法是否可靠以及企业权益是否实际受损。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价格指数不是把某一家企业的价格原样贴在网页上那么简单。争议时要先区分企业产生的原始价格、下游交易环节形成的价格,以及数据处理者采集多来源信息后加工形成的指数产品。对象没有分清,就很容易把“包含企业数据”直接写成“侵犯企业全部数据权益”。
先问企业主张的到底是哪一项权益
企业可能主张的是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价格信息享有持有、使用等利益,也可能主张价格数据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认为发布的指数不真实、影响交易和品牌。不同主张需要不同事实,不能用一份合作合同或一句“数据归公司”全部替代。
价格指数通常经过采集、筛选、加权、计算和发布。它与单一企业某日某批次的出厂价格是否相同,是否能够还原原始数据,是否包含其他企业和市场信息,应分别说明。指数产品的生成方法和输出形态,会影响对数据权益和损害的判断。
公开、可采集和可加工不是一回事
应固定价格信息从哪里取得、是否在公开市场流通、是否通过公众号、群组、电话、合同披露或其他渠道获得,以及采集时是否存在误导、欺诈、胁迫、窃取或违反明确规则的行为。公开程度是重要事实,但不能把“公开”扩展成不受限制的所有用途。
如果企业主张商业秘密,还要回到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条件。曾在没有资格审核的群组中主动披露、未限制传播等事实,可能影响非公知性和保密措施判断,但仍需结合具体信息范围和传播方式。
数据质量和权益损害要单独证明
企业认为指数不客观、不公允,不能只提交一封删除通知。应说明哪一项基础数据错误、采集范围或样本不符合约定、编制方法违反了什么标准、指数与实际市场如何偏离,以及由此造成了什么可证明的权益影响。
反过来,数据处理者也不能只拿“算法加工”作挡箭牌。应保留来源记录、编制规则、版本、抽样和质量复核材料,证明产品不是编造,也没有超出正当采集和合理加工范围。
先做一张原始数据与输出产品对照表
表格至少列出:原始字段、来源与取得方式、是否公开、是否含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加工步骤、指数输出字段、客户可见范围、质量校验和投诉修正机制。企业如果只针对名称或价格出现提出删除请求,先补齐这些对应关系,通常比直接争论“数据归谁”更有效。
结论应限定在已核验的来源、方法、输出和损害事实内。价格数据被加工成指数,不当然排除企业权益,也不当然支持删除或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