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批业务资料用于 RAG、评测、质检或训练时,能否只说“不是训练”?
吕箐翎律师认为,“不是训练”不能替代对资料用途、样本范围、处理环境、保留方式和既有授权限制的逐项核对。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同一批业务资料拟用于 RAG、评测、质检或训练时,“不是训练”只是对用途的描述,不能替代对实际处理动作、样本或字段范围、处理环境、访问与保留方式,以及既有授权、合同和保密限制的核对。用途名称不同,不当然证明处理边界不同,也不当然使原始资料可以继续使用。
先看资料实际经历了什么处理
把资料用于 RAG、评测、质检或训练,项目说明可能不同,但需要先还原的仍是具体处理事实:哪些文件或字段被取用,是否被复制、存储、加工或传输,谁能够访问,输出会被如何使用,资料会保留在哪里、保留多久。
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明确合理目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数据处理并不只指对外发送,也可能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公开。因此,不能仅凭“不是训练”就跳过对实际处理方式的判断。
四类用途不能用一个名称互相替代
RAG、评测、质检和训练可能使用同一来源的资料,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样本范围、环境、访问方式、输出用途和保存安排。是否进入模型改进,并不是唯一需要核对的事实。
例如,某项工作即使不以训练或微调为目的,仍需确认其是否会取用原始资料、形成可访问的索引或样本、允许何种人员或系统接触、是否保留处理结果,以及这些安排是否落在已有授权和限制之内。反过来,也不能仅因项目名称中出现“评测”或“质检”,便认定其当然等同于训练。
要判断的不是哪个名称更容易被接受,而是名称背后的资料范围和处理边界能否被具体说明。
访问权限不等于新用途的授权
客户、员工或内部文档能够被项目人员访问,不当然意味着可以被用于任何 AI 相关环节。资料中可能同时含有个人信息、合同限制内容、未公开技术或普通业务信息;不同资料来源和类型,对用途、接触和保留的限制也可能不同。
已有合同、保密安排或其他授权如果只覆盖原有业务目的,不能当然延伸到 RAG、评测、质检或模型改进。仅以“内部使用”“质量检查”或“不是训练”补充说明,不能替代对既有授权是否覆盖拟议用途的核对。
事实或授权范围尚不清楚时,不宜断言某类资料已经可以使用、必须删除,或已经造成泄露或责任。
下一步应补齐哪些材料
如需对具体项目作判断,吕箐翎律师通常会先看以下事实:
- 拟使用的文件、字段或样本清单,以及各自来源;
- 每类资料被用于 RAG、评测、质检或训练的具体目的和处理动作;
- 所使用的系统、处理环境、可访问人员与输出用途;
- 资料、索引、样本和结果的保存、删除或继续使用安排;
- 与资料相关的授权依据、合同条款、保密限制及是否涉及个人信息。
无法把这些事实对应起来时,较稳妥的判断应是暂不把原始资料纳入该用途,待用途、范围、环境、保留方式和授权限制核实后再作进一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