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使用 AI,能否直接判断触发网络安全法新增许可或处罚?
吕箐翎律师认为,企业系统使用 AI 并不能单独推出适用一项新增许可或处罚结论;还须分别核对主体事实、可能涉及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以及行为和时间所对应的后果事实。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企业系统使用 AI,并不等于可以直接得出“触发了一项新增许可”或“已经落入某一处罚后果”的结论。 2025 年网络安全法修正决定增加了人工智能支持与风险监管表述,并修正了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相应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时的违法后果。具体判断仍要回到四组不能互相替代的事实:系统与 AI 功能、主体身份、可能涉及的保护义务、行为和时间等后果事实。
企业看到修正决定中的 AI 表述,常会把“系统接入了 AI”直接接到“是否要新增某项手续”或“是否已面临某类后果”上。这一步跳得太快。法律表述所对应的对象、义务与后果,需要由具体事实承接;仅有 AI 使用这一项信息,不足以填补其余环节。
先把“使用 AI”说清楚
第一步是把抽象标签拆开:企业实际提供、运营还是使用某个系统?AI 功能处在什么位置,承担什么作用?讨论的是内部工具、对外系统中的一个功能,还是其他使用方式?
这些事实不是为了给系统贴上更精细的名称,而是为了避免后续判断失去对象。若连正在讨论的系统、功能和企业角色都没有固定,便不能用“使用 AI”概括全部情形,更不能由这个概括直接推出某项统一要求或后果。
主体身份不能由行业或功能名称替代
修正决定涉及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相应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时的违法后果。把有关表述用于某一企业之前,需要先核对该企业可能涉及何种主体身份,以及支持这一身份判断的具体事实。
行业归类、产品名称、是否使用 AI,最多只能帮助提出需要继续核验的问题,不能代替主体事实本身。事实尚未厘清时,把企业写成某一法定主体,或者反过来断言其当然不属于该主体,都会让后续义务和后果判断失去基础。
义务要对应到实际措施或缺口
即使已经明确正在讨论的系统和主体,仍要继续问:可能涉及的是哪一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企业现有措施是什么?所说的缺口具体发生在何处?
AI 支持与风险监管表述不能替代这些逐项核对。系统使用了 AI,不能单独说明某项保护义务已经履行,也不能单独说明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形。只有把义务、实际措施和待核验缺口放在同一组事实中,判断才不会从技术标签直接跳到责任语言。
后果判断还需要行为与时间事实
对外说明、内部报告或风险评估若进一步谈到后果,还应固定所讨论的行为发生在何时、具体行为是什么,以及它与所援引规定之间的关系。不同时间和行为事实没有澄清前,不宜用笼统的“使用 AI”推断适用某一后果。
这里的重点不是预先给出企业会承担什么结果,而是防止材料的表述先于事实。修正决定确实调整了有关违法后果,但它不单独证明任何企业属于特定主体,也不单独证明其适用某一具体后果。
先做一份四栏事实记录
吕箐翎律师建议,在更新合规说明或内部责任分工前,先用一页材料分别记录:系统和 AI 功能及企业角色;拟讨论主体身份的事实依据;可能涉及的保护义务、既有措施和待核验缺口;行为、时间及准备援引的规定。
其中任何一栏仍为空白,就应把它标为待核验事实,而不是以“企业使用 AI”为由补上结论。这种拆分不能直接回答某家企业是否需要办理某项手续或会面临何种后果,但能让后续讨论回到能够核对的对象、义务和事实边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