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对手数据能不能用:先按新法核五个事实
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企业获取竞争对手数据应先核对合法持有、不正当方式、取得或使用、权益损害和竞争秩序五个事实。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竞争对手数据项目不能只问“有没有爬虫”。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就这一条的判断而言,页面可访问或是否使用爬虫,都不能单独决定结论。
先核五个法定事实
第一,数据是否由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第二,企业的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属于法条所列的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第三,企业实施的是取得、使用还是两者兼有;第四,是否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第五,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五项事实缺任何一项,都不应被一句“公开数据”或“用了爬虫”替代。
页面、正式接口、登录账号和程序模拟操作,是不同的进入事实;限流提示、验证码、封禁、密钥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也需要与实际请求方式一起固定。它们不是自动定性的标签,而是判断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不正当的材料。
获取和使用要分两次判断
拿到数据之后,判断并没有结束。第十三条同时覆盖不正当“获取、使用”。因此,企业不能只留下采集端记录,还应说明数据被怎样处理和使用,以及该使用是否可能损害数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
项目材料至少应写清:数据由谁持有、从何入口取得、当时有哪些技术管理措施、实际采用了什么方式、后续如何使用、对方可能受到什么利益损害,以及项目与对方服务之间存在怎样的竞争关系。拿不出这些事实时,不应直接扩大数据项目范围。
新规则不是“所有抓取都违法”
这条规则也不支持反向的简单结论。存在爬虫或自动化访问,并不当然等于已经构成第十三条所称不正当竞争;还要结合数据是否由他人合法持有、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不正当、是否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扰乱竞争秩序判断。
同样,数据在页面上可见,也不免除上述五项事实核查。其他法律或合同问题如需评价,应另行以对应原文和事实为基础;不能借第十三条替代那些判断。
第一张表应当写什么
| 审查项 | 先核对的事实 | 材料不足时的动作 |
|---|---|---|
| 合法持有 | 数据由谁持有、来源与控制事实 | 补充持有主体和数据范围材料 |
| 取得方式 | 页面、接口、账号、技术措施与实际请求 | 停止扩大访问,固定当时技术事实 |
| 使用方式 | 数据进入了哪些功能、产品或交付 | 限制到已经核清的使用范围 |
| 权益损害 | 对数据持有人的具体利益影响 | 补充影响事实,不作抽象推定 |
| 竞争秩序 | 双方服务关系、市场替代与实际效果 | 补充竞争关系和效果材料 |
我的建议是,先选一个正在运行的数据项目做这张表,而不是等收到平台投诉或律师函后再回头拼接事实。企业能说清进入路径、数据对象和使用去向,才有基础判断是继续、改造、缩小范围还是停止。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平台、数据项目或争议责任的法律意见。具体结论仍应结合页面和接口规则、技术行为、数据范围、用途、竞争关系和实际影响判断。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