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用境外 AI 服务处理真实业务数据:先核对哪些路径和材料,才能判断是否需要继续评估数据出境?
这是一篇百家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企业调用境外 AI 服务处理真实业务数据时,不能只看服务界面能否在国内使用或合同是否写有安全条款。应先把本次数据、调用的服务或 API、接收和处理环节、可能访问方对应起来;路径说不清时,只能认定为待核,不能直接写成不会出境。
企业调用境外 AI 服务处理真实业务数据:先核对哪些路径和材料,才能判断是否需要继续评估数据出境?
企业把真实业务数据交给境外 AI 服务处理时,不能只因服务界面在国内可用,或合同写有安全条款,就认定数据不会出境。更稳妥的起点是先把“本次数据经由哪个服务或 API,可能被谁接收、在哪里处理、谁还可能访问”对应起来。后台接收、处理或访问情况无法说明时,现阶段只能写为“路径待核”,不能直接写成“不会出境”。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布施行,涉及使用境外模型 API、跨境传输训练数据、远程访问境内数据,或者向境外供应商提供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时,都需要回到实际的数据出境路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则提示,处理目的、数据类型、处理方式、安全措施以及委托、共同处理、向第三方提供等关系,都是不能跳过的核对对象。它们并不意味着任何境外 AI 服务当然合规或当然不合规。
先核对“这一次到底交了什么数据、调了哪个服务”
第一类材料是本次真实业务数据和调用记录。企业需要能说明:输入的是客户资料、合同文本、客服记录、内部文档,还是经过处理后的测试内容;是员工在网页端粘贴,还是系统通过某个 API 自动传输;实际使用的是哪个产品、账号、区域配置或接口版本。
这不是为了把所有数据一概视为出境,而是避免把“能在国内打开网页”误当成数据路径结论。同一个供应商可能同时提供网页端、API、企业版或不同区域的服务;同样是一段文本,一次可能只在本地预处理,另一次可能被提交给模型处理。若调用记录、服务配置和实际输入的数据对象无法对应,就还不能判断本次处理是否涉及向境外提供或允许境外访问。
合同条款不能替代对接收方和访问方的核对
第二类材料是服务关系和处理安排。除了合同相对方,还要核对合同、产品说明或供应商回复中能够说明的接收方、处理方式和可能访问方:数据由谁接收,是否由关联处理方、技术支持或运维支持方参与处理,企业与对方是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还是向第三方提供数据。
这里的事实分叉很直接:一份协议即使写有保密、安全或删除条款,如果企业仍无法说明实际数据是否由境外主体接收、处理或访问,安全条款不能自行补足路径事实;反过来,已经能明确服务、接收方和处理方式,也不等于无需再看数据类型和具体用途。合同是判断材料的一部分,不是对真实数据流向的替代证明。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要与处理目的和路径放在同一张核对单里
第三类材料是数据分类和业务目的。涉及个人信息时,需要将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保存安排和保护措施与本次服务调用对应;可能涉及重要数据时,也应回到数据来源、类型、用途和安全安排核对。不能因为数据被用于“AI 提效”或“内部分析”,就略过实际传输、远程访问或境外供应商处理的路径。
例如,企业若只是让模型概括经过充分处理的测试文本,和让客服系统通过 API 持续提交含客户身份和沟通内容的记录,后续需要核对的对象并不相同。前者仍需说明实际服务和处理路径,后者还需要把个人信息类型、持续调用方式、接收和可能访问安排一并梳理。只有在这些事实清楚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评估相应的数据出境问题。
先把“待核”落到可补的材料上
企业可以为一个具体 AI 使用场景建立简短的路径核对包:保留本次数据分类和用途说明;对应实际调用的产品、API、账号和配置;归集供应商合同、产品说明或书面回复中有关接收、处理和可能访问安排的内容;留存调用日志或系统流程说明;对个人信息或可能涉及重要数据的场景,同步列明数据类型、处理目的和现有安全措施。
哪一环说不清,就把哪一环标为待核,并在材料补齐前限制相应真实数据继续进入该服务。这样做不是预先认定服务存在违法问题,而是避免在路径事实尚未确认时,过早作出“不会出境”或“已经合规”的结论。
吕箐翎律师提示:境外 AI 服务的第一轮判断,重点不是先找一条笼统承诺,而是让真实数据、实际调用、接收与访问安排能够在同一条路径上对得起来。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某一服务、数据或跨境处理安排是否合规的法律意见。
参考资料
- [1]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