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办好了、并网申请也受理了:分布式光伏能先施工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对适用现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项目,备案完成、已提交并网申请或收到受理通知,都不能替代电网企业作出的并网意见;项目投资主体取得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吕箐翎律师认为:对适用现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项目,备案完成、已提交并网申请或收到受理通知,均不能替代电网企业作出的并网意见;项目投资主体取得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因而,前述文件或程序状态本身,不能作为已经可以开工建设的依据。
项目已经完成备案,也向电网企业递交了并网申请;有的还收到了受理通知。施工队据此准备进场,常会把问题概括成:“既然备案和申请都走了,能不能先把工程做起来?”判断这件事,要把这些材料与“并网意见”分开看。
备案、申请、受理,回答的不是同一个问题
备案记录的是项目备案事项;提交并网申请,是项目进入并网申请程序;受理通知说明电网企业对申请材料作出的受理层面回应。它们都不能直接等同于电网企业已经就该项目作出并网意见。
现场判断不要把“文件已经有了”笼统地当作开工条件。应把三类材料拆开看:备案信息、并网申请及受理材料,以及电网企业作出的并网意见。前两类材料齐备,仍须再核对第三类是否实际存在、是否对应正在准备施工的同一项目。
要进场前,先对三个事实作核对
第一,项目是否适用现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本文说的是该办法下的开工节点,不能脱离项目和规则适用情况直接照搬。
第二,是否已有电网企业就本项目出具的并网意见。核对时应把文件的出具主体、项目主体、建设地点或发电地址,与当前项目材料逐项对应;仅有备案页面、申请回执或受理通知,不能补作这一意见。
第三,施工队计划实施的事项是否已经属于开工建设。现场计划、进场安排和拟实施的工作内容需要如实固定;不能因项目正处于准备阶段,就跳过对开工节点的判断。
这三项没有核清前,结论应停在“还缺什么程序事实和书面材料”,而不是把备案或受理状态说成已经可以开工。
别把过渡安排只看成“以前备案过”
有人会提出项目备案时间较早,认为可以继续按旧规则处理。对此,现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过渡条件并不是单看备案:只有在该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已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才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因此,项目要主张适用这一过渡安排,备案日和并网投产日都应分别核对。尚未并网投产的项目,或者只能够证明其中一个日期的,不能仅因已备案、已申请或已收到受理通知,就把过渡条款作为可以绕过并网意见的理由。
现在应留存哪些材料
若施工排期已经临近,先把以下材料放在同一份核对表中:
- 项目的备案信息,以及可识别项目主体、建设地点或发电地址的材料;
- 并网申请、受理通知及电网企业就本项目作出的并网意见;
- 施工队拟进场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
- 如主张适用过渡安排,办法发布前的备案记录和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相应记录。
核对这些材料,是为了先确认当前是否已到可以开工建设的节点。它不预先判断项目最终能否并网,也不对其他程序、地方处理、责任或损失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