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分布式光伏换个省:能照搬别处的并网说法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分布式光伏并网不能仅凭全国办法或别省经验预先下结论。应先核项目类型和所在地已发布规则,再核当地电网公开的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及对应办理阶段的书面回应。
吕箐翎律师认为:同类分布式光伏在甲省的办理说法,不能直接替代乙省项目的判断。 先核项目类型、所在地已发布的实施细则或备案服务指南等规则,再核当地电网公布的可开放容量与技术标准,并按当前办理节点留存相应书面回应;这些核对不预先确定项目能否接入、容量、费用、工期或最终并网结果。
有人拿着别省项目“可以办”或“办不了”的经验,想直接用来安排本地项目。此时先不要急着把它当作结论。全国办法给出了共同框架,但项目办理还要回到本项目的类型、所在地和当前所处节点。
先看所在地有没有已经发布的具体规则
全国办法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这里的“可以”并不等于每个省都一定已有实施细则,也不能据此省略对当地已发布规则的查找。
先把项目类型和所在地固定下来,再查该地是否发布了与本项目有关的实施细则、备案服务指南或其他办理规则。别省的经验最多只能提示需要核对哪些问题,不能替代乙省已经公开的规则,更不能预先推出本项目可以或不可以接入。
规则、容量和技术标准不是同一层问题
当地规则可能影响备案或办理时应当核对的事项;当地电网企业公布的可开放容量和技术标准,则是另一层需要查实的信息。全国办法还要求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因此,过去听到的容量说法也不宜代替对当前公开信息的核对。
如果某地显示暂无可开放容量,国家能源局问答只在特定条件下说明:采用用户侧储能、满足光储协同和相关电网安全约束的全部自发自用项目可以接入。这一条件化安排不能被扩大为普通项目的接入结论,也不能反过来说明所有容量不足项目都没有后续办理空间。
书面回应要对应当前办理阶段留存
书面材料的价值,首先是识别项目正处在哪个节点,而不是取得一张可以覆盖全部问题的“并网结论”。
在并网意向书阶段,电网企业对资料作出的受理、一次性补正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应,应同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它能够说明这一阶段的办理状态,但不当然回答接入系统设计、可开放容量或最终并网结果。
如已进入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事项,则应留存电网企业对该方案作出的答复。该答复也应当与项目、方案和当时节点对应,不能拿来替代并网意向书阶段的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回应。
下一步,把“别省经验”改成一张本地核对表
先整理项目类型、所在地、已查到的当地规则版本、当前电网公开的可开放容量和技术标准,以及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再按项目实际所处阶段,把并网意向书的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回应,或者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答复分别留存。
在这些事实和材料尚未对应前,较稳妥的结论只能是“还应查哪一层规则、哪一类信息和哪一份回应”,而不能把全国办法、别省经验或某一个阶段文件说成项目已经具备接入条件,或据此承诺费用、工期和并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