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在农户住宅屋顶建光伏,农户同意后能以农户名义备案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利用农户住宅建设须征得农户同意,但该同意不会改变项目实际投资主体。由公司等非自然人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签约与备案前,应将投资主体、备案信息、屋顶使用协议和场址材料对应核实。
公司准备出资在农户住宅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农户已经愿意签字,还能不能由农户去备案?这里不能把“同意提供屋顶”和“谁是项目投资主体”当成同一件事。
吕箐翎律师认为,利用农户住宅建设时取得农户同意,解决的是该住宅能否被用于建设的场址使用问题;它不使农户当然成为投资主体,也不改变实际出资建设者的身份。全国规则同时规定分布式光伏按“谁投资、谁备案”确定备案主体;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先把两层关系分开
农户可以是住宅或庭院的提供者,也可以在具体项目中是投资人;这两种身份不能仅凭一份签字或“户用光伏”的称呼混为一谈。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规则上的项目类型和备案主体并不相同。
因此,合同中写明农户同意利用住宅建设,并不能单独回答备案应写谁。若实际资金投入、设备建设和项目运营由公司等非自然人承担,就应先按实际投资关系核对备案主体,不能只因场址属于农户而改用农户身份。
备案信息要能和合同、场址材料对上
备案信息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和上网模式等,投资主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约与备案前,至少应将以下三项放在一起核对:
- 投资关系:实际由谁出资建设,备案主体是否与此一致;
- 场址使用:利用农户住宅建设时取得的同意,是否落实为对应具体场址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 场址材料:建设地点的权属、使用依据能否与合同和备案地点相互印证。
对非自有场址,规则要求项目投资主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国家能源局问答也将电站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列为非自然人户用备案的建议准备材料。它们不是把利用农户住宅建设时取得的同意“升级”为备案资格,而是帮助说明项目在何处建设、由谁取得使用安排。
还不能据此得出的结论
上述规则并没有仅凭“公司投资农户屋顶”就预先决定某个项目一定可以或一定不可以备案。项目类型还受建设地点、连接条件、规模等事实影响;所在地备案机关的材料要求也可能需要另行确认。
签约前,如果实际出资人、备案主体、合同相对方和场址材料中任一项不能彼此解释,应先补清事实和书面材料,再讨论采用何种备案安排。材料已经对应,也不等于合同效力、屋顶权属、接入条件或并网结果已经有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