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新能源项目被要求“先配储能才能并网”,这能当作前置条件吗?
这是一篇微信公众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吕箐翎律师提示:规则禁止把配置储能本身当作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的前置条件;但这不等于任何未配储能项目都应无条件接入。先把书面回复中的“储能要求”分清是一般前置条件、容量安排,还是具体安全技术条件。
项目还没有拿到并网意见,口头答复却是“先把储能配上再说”。这句话经常把三个不同问题压成一个:是不是把储能当成了并网门槛、所在区域有没有可开放容量、项目本身是否需要满足具体安全技术条件。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不能把“先配储能”四个字直接当作新建新能源项目并网的当然前置条件。 国家规则明确,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但这条规则没有替项目作出“必然可以接入”的结论。要判断这次要求能否成立,先要把书面回复里“储能”的角色分清。
先看它是不是被写成一项一般门槛
发改价格〔2025〕136号禁止的,是把“配置储能”本身设成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的前置条件。因此,如果回复的逻辑只是“不装储能一律不受理、不并网”,而没有说明项目所处的容量状态或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就不能仅凭这句话把储能当成当然门槛。
这里的判断对象应当是可核对的书面内容,而不是转述。申请人应先固定电网企业的并网意见、补正要求或容量说明,尤其要看其中是否写明了适用范围、事实依据和具体条件。没有书面材料时,后续很难分辨对方提出的是一般要求,还是针对项目的技术安排。
容量不足,不等于储能变成所有项目的前置条件
分布式光伏的规则同时面对另一个现实:有些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国家能源局问答说明,此时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主体应按申请接入电网的时间顺序登记;当资料符合要求的并网意向书被受理时,受理时间才是登记顺序的依据。
这意味着“容量不足”处理的是接入安排与登记顺序,不能被简单改写成“所以所有项目都必须先装储能”。反过来,也不能因为储能不是当然前置条件,就跳过容量信息和并网意向书的核对。两件事解决的不是同一个问题。
有储能的项目,也要回到具体运行条件
问答还给出一个更窄的场景:在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用户侧安装可存储分布式光伏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并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的,可以接入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这不是“配了储能就一定并网”的承诺。它以全部自发自用、光储协同以及一组运行安全条件为前提。若项目存在余电上网安排、储能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尚未确认项目所在区域的容量状态,不能直接套用这一结论。
这次回复该怎样拆开核对
我的建议是按顺序看四份材料:第一,并网意向书及电网企业的书面回复;第二,所在地发布的可开放容量或预警信息;第三,项目拟采用的上网方式,特别是是否主张全部自发自用;第四,如对方援引技术原因,具体列明的反送、过载、电压、短路电流或谐波条件。
先把这四项对应起来,才知道下一步是补充技术方案、办理容量登记,还是要求对方说明将储能作为一般前置条件的依据。把风险说成已经违法、或把规则说成当然获得并网,都会跳过本应先核对的事实。
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
-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第46、47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