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直连供给两家关联企业时,还能按“单一用户”模式判断吗?
这是一篇微信公众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吕箐翎律师提示:绿电直连现行通知以通过专用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为适用范围。两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不能当然替代“单一用户”这一前提;若直连线路实际向多用户供电,应先按多用户直接供应另行规定的边界核对项目方案、计量和结算安排。
一条专用线路拟向集团内两家企业供电,项目方常会问:两家公司都有关联关系,能不能还是按照“单一用户”的绿电直连模式走?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不能只因两家企业有关联关系,就把向两家企业供电的安排直接按“单一电力用户”模式处理。 现行通知对绿电直连的范围,是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对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通知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关联关系不是替代单一用户前提的快捷答案。
先分清“集团内”与“单一电力用户”不是一回事
发改能源〔2025〕650号所称绿电直连,围绕的是电源与电力用户之间的直连线路及清晰的物理溯源。规则使用的是“单一电力用户”,而不是“同一集团”“同一控制人”或“关联企业”。
所以,两家企业是否在一个集团内,只能解释它们之间的关联,不能自动回答项目究竟面对几个实际用电用户。若两家公司均通过该安排获得电力并形成各自负荷、计量或结算关系,就不能先把这些事实忽略,再以关联关系替代单一用户的核对。
一旦涉及多用户,不能从单一用户规则反推结论
通知同时写明,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这句话至少意味着:对多用户安排,不能仅依单一用户绿电直连的范围直接作出“当然可以”或“当然不可以”的判断。
需要避免两个相反的误读。第一,不能把“多用户另行规定”说成已有项目当然违规;第二,也不能把“企业有关联”说成多用户安排自然回到单一用户规则。正确的处理顺序是先识别实际供电对象和项目构造,再核对适用的规则与当地实施要求。
并网型项目还要看整体边界和结算安排
如果项目属于并网型,通知要求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和责任界面;原则上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结算。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规则还要求就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订立相应协议。
这也是为什么不能只看工商关联图。线路怎样接、产权分界点在哪里、谁是实际负荷、是否分表计量、两家企业之间怎样分配和结算电量,都会影响项目事实。工商关系可以是背景,不能代替这些项目材料。
先做一张“用户—线路—计量”对应表
在启动论证前,建议先把项目建设方案、直连线路与产权分界示意、每个实际负荷的用电安排、计量装置设置、结算安排及相关协议放在同一张对应表里。若有两家企业,分别标出它们是否实际受电、是否独立计量、是否独立结算,以及和电源主体的合同关系。
这张表不是为了预先证明项目一定能按哪种模式实施,而是为了防止将“集团关系”误当作“单一用户”。在事实尚未理清前,任何关于市场注册、费用、调度或多用户安排的结论都应保留边界。
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第(一)、(五)、(十二)至(十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