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权属出现争议时,光伏项目还能施工、备案或申请接入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屋顶或建设场所的权属、使用依据出现相互矛盾或第三方主张时,应先把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非自有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投资主体与备案地点及接入申请发电地址分层对应。施工记录、备案信息或接入申请都不能替代权属证明,也不能单独决定项目应继续还是停工。
屋顶权属或使用依据出现互相矛盾的材料,或者有第三方提出主张时,项目方往往马上追问:已经施工、完成备案,甚至已提交接入申请,项目是不是还可以照常推进?这三个动作都不能替代对场址权源的核对。
吕箐翎律师认为,屋顶或建设场所的权属、使用依据出现相互矛盾或第三方主张时,先不要把施工记录、备案信息或接入申请当作权属结论。应分别对照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非自有场址的使用或租用协议,以及投资主体、备案建设地点和接入申请发电地址;这些材料各自说明不同问题,不能仅凭其中一项判断项目必须继续或必须停工。
先找权源材料,不要先找项目进度材料
争议指向屋顶、建筑物或其他建设场所时,先把权源材料单独放在第一层核对。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相关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两者的记载出现不一致,不能只以一份证书替代登记簿的核对。
如果项目利用的是非自有场所,第二层要看使用依据:项目投资主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使用或者租用协议,是否能对应到具体场址和签约主体。出现第三方主张时,协议存在本身不等于已经解决权属争议;但没有把场址、主体和使用安排对清,也不能用备案、施工或接入材料补上这一层。
这里要分清: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回答的是不动产物权相关材料如何核对;使用或租用协议回答的是投资主体取得何种场址使用安排。两类材料不能互相替代,也不在本文中预先决定任何一方的产权、共有关系或合同效力。
再把项目材料逐项对回同一处场址
权源材料之外,项目材料仍要核对,但它们解决的是另一组问题。可以并排看三项:
- 投资主体:实际推进项目的一方是谁;
- 备案建设地点:备案信息写明的地点是否能定位到争议场址;
- 接入申请发电地址:申请材料中的发电地址是否与前两项、现有场址材料一致。
分布式光伏规则要求按照“谁投资、谁备案”办理;利用非自有场所的,投资主体还应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接入申请所涉材料也包括投资主体资格、发电地址权属及备案等内容。把这些材料逐项对应,是为了识别主体或地点是否记录不一致,不是以备案信息或申请动作取代场址权属证明。
施工、备案和接入申请分别能说明什么
施工记录通常反映现场已经发生的工作;备案信息反映项目登记中的主体、地点等项目资料;接入申请反映项目正在进入电网接入程序。它们可以提示需要回头核对哪些文件,却不能各自单独回答“屋顶到底归谁”“谁有何种使用依据”,也不能单独推出争议中的项目一定能够继续推进,或者一定必须停下。
有一项程序边界需要单独记住:分布式光伏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因此,若尚未取得该意见,就应将该程序要求与权源争议分别记录、分别核对;不能把这一规定扩大成对任何屋顶争议的当然施工结论。
现在先补哪几份材料
在继续讨论施工、备案或接入安排前,至少应把以下材料放到同一张对应表中:
- 可定位到争议场址的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和现有权属证书;
- 非自有场址的使用或租用协议及可识别签约主体、场址范围的附件;
- 项目投资主体材料、备案信息中建设地点的记载,以及接入申请中发电地址和已取得的书面意见;
- 已经出现的第三方主张及其所指向的具体场址、主体或材料。
先把每份材料说明的对象、地点和主体标出来,才能看见分歧究竟出在权源、使用安排,还是项目资料的对应关系。材料没有对齐前,结论应停在“还需核对哪一层”,而不是预先判断产权、合同、设备归属、并网结果或责任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