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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短信显示谁的身份:发送主体与端口用途不能混用
更新:2026-08-05T11:00:00+08:00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营销短信 短信服务商 发送方身份 端口用途
这是一篇今日头条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企业委托发送商业短信时,发送端码号所展示的真实身份、端口用途与拒收机制应能相互对应,不能用服务商身份笼统覆盖。
企业委托发送商业短信,短信页面若只显示服务商名称或模糊端口,不能据此确定实际发送方,也无法判断该端口承载的是商业内容还是业务管理、服务性通知。发送主体身份、端口用途和拒收机制应能对应,不能彼此替代。
首要动作是制作一份“委托发送身份与端口用途对应表”。材料对象应是本次委托涉及的发送端码号、实际发送方名称、服务提供者名称、端口用途说明、短信样例和相应拒收方式。
对应表要逐个写明:哪一个码号对应哪一个发送方真实身份,该端口用于商业性通信短信息还是业务管理、服务性通知,接收方收到该类商业短信时通过什么方式拒收。服务商的品牌、企业的营销名称和码号展示如果不一致,也应如实列出,而不能把其中任一名称直接当作全部事实。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则要求服务提供者准确传输发送端码号和发送方真实身份,区分商业性与业务管理、服务性端口,并随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拒收方式;接收方明确拒绝后,不得再传输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
对应表完成后,再让企业与服务商按实际短信样例核验身份展示、端口用途和拒收路径是否一致,并留存相应记录。它适用于委托发送优惠、促销等商业内容;并不把服务商的许可要求自动转化为普通发送企业的双许可义务。
吕箐翎律师提示: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短信内容、用户授权、服务合同或监管责任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