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页只写订单通知,优惠券短信还能发吗?
这是一篇今日头条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订单或物流通知的授权记录,不能直接替代促销短信的同意或请求材料;拟发优惠券前,应让每个号码对应到相关商业短信的同意或请求记录及拒收记录。
授权页只写“接收订单、物流通知”,企业拟向同一手机号发送优惠券时,不能把这条授权直接当作促销短信的同意。判断关键不在号码是否为客户,而在于是否有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材料,以及其后是否明确拒收。
本次唯一应先做的事,是将本次待发号码逐号对应至“促销短信”的同意或请求及拒收记录。这里要对的是本次号码、拟发的促销信息和该号码的记录,不是笼统的会员注册页或客户名单。
例如,页面只让用户勾选订单进度、发货提醒,却没有涉及优惠、满减或活动推广。该记录能说明用户愿意接收相应服务通知,但不能当然说明其同意接收优惠券短信。反过来,记录中即使出现过同意或请求,也要看之后是否已有该号码明确拒收相关商业短信。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发送方应向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材料,不得传输。接收方明确拒收后,也不得再传输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并应提供便捷、有效的拒收方式。
这不是说每个委托发送短信的企业当然都要自行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规章对该两项许可的要求,针对依法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普通发送企业不能因此混同自身与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也不能把订单、物流等业务管理和服务性通知,一概写成促销短信,或反过来把促销内容包装成服务通知。当前问题只处理优惠券、活动推广等商业短信拟发送时,订单或物流授权能否直接覆盖的问题。
逐号对应完成后,才能看出本次清单中哪些号码具有相关商业短信的材料、哪些号码存在明确拒收,进而判断发送方可向服务提供者提交什么材料。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短信息内容和前述同意或请求材料的留存,规章另有不少于6个月的要求。
吕箐翎律师提示:订单通知授权与促销短信同意不是同一个判断。把号码、促销内容、同意或请求和拒收记录对应起来,才能避免用一份服务通知授权替代商业短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