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短信平台发营销短信,也必须自己办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码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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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然。普通企业委托平台发送营销短信,不因此当然需要自行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码号资源使用许可;但发送方须对接收者同意或请求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服务提供者也有相应的核验、传输、拒收和记录留存义务。
不当然。企业只是把营销短信委托给平台发送,并不因此当然要自己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吕箐翎律师认为,关键不是短信由谁策划或谁付费,而是企业是否在依法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双许可针对的是提供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因为一家企业是营销短信的发送方,就直接把平台的许可义务移到企业身上。
不过,发送方没有双许可义务,不等于只要把号码交给平台就没有责任。发送企业要向服务提供者提交接收者同意或请求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这里真正会改变处理方式的是:本次要发的号码,能否对应到接收商业短信的同意或请求;以及接收者后来是否已经明确拒绝。若企业手里只有客户注册、订单履行或服务通知所需的材料,不能不加区分地把它当成所有营销短信的发送依据。
平台也不能把这件事完全退回给企业。服务提供者没有取得相应材料,不得传输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对已明确拒绝接收的,不能继续传输。它还应准确传输发送端码号和发送方真实身份,为相关商业短信提供便捷、有效的拒收方式。因而,企业在选平台或安排一次营销活动时,不宜只拿到一句“我们有资质”的答复,还应确认平台能否显示实际发送方、处理拒收状态,并让发送清单与企业提交的材料衔接。
记录怎么留,也取决于记录是什么。规则对发送和接收时间、两端码号,以及子端口码号和用途、服务起止时间、短信内容、同意或请求材料等,分别规定了留存要求;其中相关记录的留存期限通常至少为6个月,但起算点并不完全相同。不能把“至少6个月”理解成任何材料都从同一天起算,也不能反过来认为一份旧材料当然覆盖后续每次营销发送。
实际操作时,先把本次活动拆成两个问题:企业是否只是发送方,还是实际在对外提供短信息服务;拟发送的每个号码是否有可对应的同意或请求材料,且没有明确拒绝记录。前者决定是否应进一步核对许可与码号安排,后者决定该号码能否进入本次营销发送清单。再要求平台说明发送方身份展示、拒收处理和记录留存如何实现。材料不能对应时,应先排除该号码,而不是把“委托给有资质的平台”当成继续发送的理由。
本文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的一般规则提供信息,不构成对具体发送模式、同意材料、服务合同或监管责任的法律意见。